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分布下列有关活体捐赠者,捐献肾脏的准则,内容如下: 1.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 2.接受者(受植者)及相关医师应确认捐赠者系出于利他的动机。而且应有一社会公正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也应向捐赠者保证,若切除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 3.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其捐出肾脏。 4.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 5.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 6.接受者本人或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误导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捐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 7.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的权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医院中的成员,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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