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卫生 |